10年前,张某与朱某发生交通事故,张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承担相应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就义务履行达成一致意见,朱某向张某赔偿1万余元。后因朱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张某于2015年向海门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海门法院依法对朱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并委托朱某住所地法院进行调查,但均未能发现朱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因朱某系外来人口,行踪不定,执行中亦未能发现其具体下落。经申请执行人张某同意,海门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3月,朱某又因另一起经济纠纷被海门法院执行,在督促朱某到庭后,案件承办人敏锐发现朱某在该院的前述终本案件,在有序推进在执案件的同时,不忘化解终本旧案,经释法说理及严格采取执行措施,朱某最终清偿了张某的全部债务,案件彻底执行完毕。
该案案件标的虽然不大,但交通事故赔偿款关系到申请执行人的切身利益,调解书的落实与否关系到法律和法院的权威。海门法院统筹案件办理,综合运用财产查控、关联案件查询、法律释明等措施和手段,依法依规给被执行人压力,妥善化解陈年积案,用实际行动告诉申请执行人“终本”绝不是终止,执行一直在持续。同时也震慑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终本”绝不是销债,除非依法履行义务,否则执行的利剑一直高悬头顶,迟早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海门法院 施王鑫)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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