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网——中国报道杂志唯一官方网站
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

离婚后“见娃难” 法官融情化解护亲情

发布时间:2024-05-11 11:26:27 来源:中国报道

离婚后,可以探望孩子吗,如何正确行使探望权?近期,泰兴法院执行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

徐某与许某婚后孕有一儿一女,二人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并约定子女由徐某抚养,许某有权每月探望子女,但双方未约定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离婚后,徐某拒不配合许某探望婚生子女,故许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许某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希望每月探望子女两次,探望期间将孩子从徐某处接出,与孩子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探望权纠纷一直是执行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尽管夫妻离婚后许某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徐某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在徐某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况下,如果简单的采取强制措施,不仅不利于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也会进一步加深双方的矛盾,导致今后的探望只会难上加难。本案中,许某与徐某离婚时虽约定许某对子女享有探望权,但是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并未明确约定。执行法官接手后,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尽快让一位年轻的母亲能够顺利探望年幼的孩子,最终确立了以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化解矛盾的办案思路,为此,执行法官牵头组织了一轮又一轮的“促和”工作。

考虑到许某居住在外地和子女尚年幼等情况,为免孩子奔波之累,故在探望权行使方式上,执行法官建议由许某到徐某处对子女进行探望。关于探望权行使的频次和时间,建议由许某每月探望子女一次。为使探望权得以平和顺利行使,执行法官提醒许某在行使探望权之前,应和徐某充分沟通,徐某亦应积极配合,使得对孩子的探望真正达到增进亲子感情、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效果。

在执行法官耐心劝导下,双方最终按照法官建议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约履行了各自义务。至此,一起探望权纠纷顺利执结。(殷鹏)

责任编辑:石勇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顾问|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