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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钱未付的冒名登记, 能否要求合法占有人搬离房屋

发布时间:2024-05-11 09:53:09 来源:中国报道

【案情】

2004年,某社区建设安置房,为完成认购任务,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李某的名义认购了一套安置房,后又将该安置房出售给卢某。杨某想购买该安置小区的房屋,但不符合申购条件。其从亲戚处得知卢某正在出售案涉安置房,故与卢某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2006年底,社区向杨某交付房屋钥匙,杨某装修后入住。2007年左右,该小区统一办理产权证,社区提供了虚假证明将上述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因找不到李某,杨某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020年左右,李某得知社区有渔民上岸补贴政策,可以申购经济适用房,故向社区提出了申购申请。但社区以住建部门反馈案涉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为由驳回了李某的申购申请。此时,李某才知道案涉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后李某到该房屋实地查看,发现杨某住在该房屋内。因找社区解决补贴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被冒名登记在李某名下,登记时李某并无取得房屋的意思表示,杨某在案涉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之前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居住,李某在得知被冒名后是否可以依据上述房屋登记行为主张杨某搬离房屋?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案涉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所有权是绝对权,可以排除一切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故杨某应当搬离案涉房屋。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安置房屋虽然登记在李某名下,但李某并无申购的意思表示,也未支付对价。杨某在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之前就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占有使用。另外,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存在社区提供虚假证明而导致错误登记的问题,故应当驳回李某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依据法律规定李某应享有房屋物权,但李某无法以因冒名而取得的产权证书要求合法占有的杨某搬离房屋,理由为:一是李某并无取得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案涉房屋系社区为了完成上级部门任务而故意冒用李某的名义申购的,并无保护李某利益的目的。二是李某并未支付购房款。案涉房屋系需要支付相应价款的安置房,李某至今未支付对价。三是杨某支付合理对价购买了案涉房屋,后从社区领取了钥匙并居住至今。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案涉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之前,且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系因为无法联系李某,而非杨某的过错。四是该安置小区部分房源系向市场供应,社区将案涉安置房出售给不符合条件的卢某,又允许转售给不符合条件的杨某,上述行为让杨某有能够购买案涉房屋的合理期待。五是案涉房屋存在产权错误登记情形。社区明知案涉房屋系其利用李某名义冒领,又向登记部门提交了虚假证明,才将案涉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综上,李某不能依据上述房屋登记行为主张杨某搬离房屋。

故,本起纠纷系由社区的错误行为导致的,即该社区为了完成任务故意冒用李某名义申购安置房,致使李某无法再享受政策性用房政策,而在李某向社区反映时社区却不予解决。社区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李某依法依规申请政策性房屋的资格权利,该社区应当积极为李某解决上述问题,给李某造成损失的,李某可另行依法向该社区主张。

  (盱眙县人民法院 周婷、杨阳)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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