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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因生产、销售“看不见的摄像头”获刑

发布时间:2024-04-30 11:05:59 来源:中国报道

一件普普通通的格子短袖衬衫、一条平平无奇的黑色腰带、一个其貌不扬的水杯、一个看不出异样的灯泡……当这些东西摆在你的面前,你会不会发现异样?这些物品中都藏匿着小巧隐蔽的摄像头,不易被人发现,且具有拍照和录像的功能。

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对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陈某、龚某、黎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甲曾在广州打工给客户收发货时接触到偷拍设备相关情况,认为是一个赚钱的商机,于是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私下采购摄像头配件、WIFI数据模块等零配件,纠集同乡何某乙、何某丙和陈某,将这些偷拍设备零配件焊接到衣服、充电盒、皮包、杯子等日常物品中,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2019年底至2022年10月期间,共计非法获利15万余元。

龚某通过网络结识何某甲,并从其处订购偷拍设备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转卖。黎某系龚某女儿,大学刚毕业待业在家,在帮忙母亲龚某收发快递时,发现快递包裹里装的都是一些带着摄像头的衣服、水杯等生活物品,她意识到这些包裹有点不对劲,但心疼母亲工作辛苦,依旧参与其中,还时常帮助母亲联系上家和打包发货。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母女俩共计非法获利3万余元。

2022年10月,被告人何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何某乙、何某丙、陈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龚某、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为非法获利,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私自生产并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该案系共同犯罪,何某甲、龚某分别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六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偷拍”行为,不仅侵犯了自然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而且,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将这些安装小巧隐蔽摄像头的生活物品用于违法犯罪,例如赌博、窃听、酒店偷拍,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上述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可能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危害国家安全。

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一旦发现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不法行为,第一时间向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举报,共同守护隐私安全。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陆春燕  陆渝宁)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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