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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充值后商家“跑路”,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4-04-10 09:53:52 来源:中国报道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预付式消费模式也越来越常见,但由于近年来市场经济环境的发展不稳定因素增多,商户经营不善倒闭关门的现象屡见不鲜,你有没有在美容院、美发店、健身房、游乐场、教育机构充过值办过卡呢?如果你的VIP卡中还有余额没有消费,商家就“跑路”了,你该如何维权呢?

最近刘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苦恼,她在一家美容美发店充值了上万元后,才经营几个月的美容美发店就“关门大吉”了,气愤不已的刘女士找到被告公司的两名股东主张权利,却得不到退款或妥善安置,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事实

据悉,泰州星辰美容美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8日,注册资本为100000元,其股东为被告吕某(法定代表人)、被告孙某。自2021年8月起,经营了3个月的被告星辰公司停业,但事先未通知刘女士。刘女士要求星辰公司退款未果,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该公司曾安排原告到其他门店消费,但指定门店并不接纳致刘女士无法消费。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星辰公司退还刘女士未消费的10000元,并赔偿损失30000元,同时要求公司股东吕某、孙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定,2021年6月、7月,刘女士去被告公司消费了两次,共计充值15500元,尚余11823元余额未能消费。

法院审理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星辰公司在无法提供约定服务的情况下,未退还原告的预收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0)》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星辰公司应当退还原告未消费预付款中的10000元。

本案中,被告星辰公司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被告星辰公司应当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

被告吕某、孙某答辩称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审理中发现,被告吕磊、孙志光作为股东,在被告星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成立清算组对该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且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故判决被告吕某、孙某对上述40000元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0)》第二十八条

法官后语

从本质上说,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购买了商家的服务,一次性付清交易款项,而服务还没有兑现,二者之间存在时间差。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一方,当商家跑路等不法行为发生后,散在的个体又因维权成本高,往往只能吃“哑巴亏”,让相关部门头疼不已。甚至一些无良商家吃准了消费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将这种卑劣伎俩开发成牟利的“商业模式”,反复“换马甲”行骗。 

法官提醒,作为普通群众,在消费时应理性辨别、提高警惕,不盲目消费、冲动消费,可以选择少量多次消费,在办卡充值时可以多留心商家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等证件,充值后注意留下会员卡、付款凭证、消费合同等相关证据。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寻求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的帮助,或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还可向公安部门报案。(姜堰法院民三庭 孙佳乐)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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