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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墓时被不明烟花爆竹炸伤,责任由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4-04-03 15:16:48 来源:中国报道

“花开花落满天飘,寄托哀思坟边绕。恋恋不舍缓离去,径叩亡灵纸钱烧。”扫墓是祭祀死者的一种活动,我国的一种传统的文化习俗,在部分地区,有在祭祀时放烟花的习惯。徐某在扫墓的过程中,左眼被不明烟花爆竹炸伤,他的损失由谁来赔偿?

2022年2月15日,徐某在某安息堂扫墓时,被不明烟花爆竹炸伤左眼,随即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将徐某送往某镇医院治疗,后因医疗条件限制,徐某转至海门区人民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眼球钝挫伤,左眼脉络膜脱离,左眼视网膜脉络膜挫伤,左眼视网膜脱离,左眼晶状体半脱位等伤情。后经鉴定,徐某因意外事故致左眼睑裂伤,球结膜裂伤,左眼球钝挫伤,评定为八级伤残。故起诉到海门法院,要求公墓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案涉公墓由管理单位聘用案外人负责管理,并在民生群、网格群中均发送过“清明祭扫慎用火”、“错峰祭扫、禁放鞭炮”等内容的提醒短信。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墓管理单位虽为安全保障义务人,但并未与第三人实施共同加害行为,故即使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现原告主张要求管理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当。

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关于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案涉公墓所在乡镇并非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事故发生时,被告作为公墓管理者,其聘用的管理人员未在现场,也未能按照管理协议的约定维持现场秩序,现场摄像头未能正常运转,也未在集中祭祀日期采用限流、划定安全燃放区域等方式防范因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扣除原告主张不合理的部分,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徐某各项损失97000余元。

法官说法: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与自己有责任的领域内,负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就具有民法意义上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案中,被告作为案涉公墓的管理者,徐某受伤系第三人侵权导致,并非该案被告直接侵权所致,因被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行为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应当对徐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海门法院 潘砚宇)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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