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宋某均系某汽修公司员工,从事汽车救援工作。2022年11月24日,某高速公路发生四车追尾交通事故,汽修公司接到通知后迅速安排吴某、宋某等4人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清障。但吴某、宋某以疫情严重、公司防护不到位为由拒绝履职。最终该起事故因清障车迟迟不能抵达事故现场,引发严重交通堵塞,汽修公司也因此受到相关单位警告批评。后汽修公司经约谈、告知工会并经同意后,辞退了吴某、宋某,同时出具辞退员工离职证明、结清工资等。二人随后以汽修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支付二人经济赔偿金。吴、宋二人不服裁决起诉至海门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吴、宋二人从事的牵引(汽车救援、道路清障)工作为特种行业,虽由交通主管部门外包给企业,但并非属企业完全自主的商业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社会职责。而吴、宋二人却为自身防疫安全考虑拒绝履行用人单位工作指令,导致高速公路事故车辆未能及时清除、救援迟缓,造成严重交通堵塞,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汽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履行相关手续后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故不予支持吴某、宋某要求汽修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虽然法律赋予劳动者一定条件下出于安全权利的紧急处置权,但特种行业具有一定的社会职责,对于劳动者而言既是职业,更是责任和义务。若仅以自身安危优先拒绝履职,必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险境,该行为不仅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还悖离了劳动者敬业奉献的职业道德,造成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海门法院 孙锋 周虹雨)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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