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饲养宠物,也将其视为家中的“一份子”。部分主人觉得自家小狗温顺乖巧,没有攻击性,便不栓绳让小狗自由奔跑。殊不知,这一行为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2022年4月18日,泰州姜堰的马某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机械厂门口,突然从厂区内冲出一只小狗,紧追其后吠叫。马某向来怕狗,尽管这只狗体型并不大,但还是受到惊吓,从车上跌倒后受伤。事故发生后,姜堰交警大队调取了当时该路段的监控,查明狗主人系王某,根据上述事故事实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王某作为肇事小狗的饲养者,未按照规定将小狗饲养在固定区域内或以其他方式加以束缚,致使马某受惊跌倒受伤。该事故中,马某对其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王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损失27249.79元。
法官提醒: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限于撕咬等肢体接触,吠叫、蹿跳、追赶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所引起的恐慌伤害也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为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义务,合法合规文明饲养,在照顾好小动物的同时,也对周围人的人身安全负责,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姜堰法院 赵雯)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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