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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是否需要对出借车辆发生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4-03-22 16:04:55 来源:中国报道

2021年11月25日,杨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行人黄某、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上述行人受伤及车辆损坏,该车登记于秦某名下。公安机关责任认定:杨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为维护自身权益,黄某将杨某、秦某诉至海门法院,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杨某称,事故车辆系其于2020年8月30日向被告秦某借用,并出具了借条。此后,被告秦某口头表示该车赠与其,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秦某辩称:事故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于2020年8月30日无偿借给杨某,后又明确赠与被告杨某,但由于其拖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致该车仍登记于其名下。其与本起事故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普通二轮摩托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系事故后检验,且该车秦某出借给杨某已一年多时间,现原告未能举证上述车辆出借时即存在机件不合格的情形,故秦某出借案涉车辆不存在过错,在该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时候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将车辆向外出借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核实自己的车辆是否在有效检验期内、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核实自己的车辆是否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核实借车人的驾照信息,看借车人是否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是否有喝酒、吸毒等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况。 (海门法院 王娟  祁宏亮)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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