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之间聚餐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可以拉近感情,缓解关系,席间觥筹交错,推杯换盏。但明知同桌朋友醉酒,而将车辆出借给朋友驾驶离开,车主需要共同承担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吗?
2023年2月6日中午,徐某、邓某等人一起吃饭,两人商定饭后一起去姜堰溱潼。当日14时50分许,徐某在明知邓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轿车交由邓某驾驶,并坐于该车后排随行。邓某醉酒驾驶汽车,沿姜堰区兴张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溱潼镇某路段处时,遇到执勤民警检查,当即调转方向逃避检查,后又弃车逃跑。后座的徐某趁民警追赶邓某时,驾驶该车离开现场。被执勤民警抓获的邓某经送医院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4mg/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即为醉酒驾驶)。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邓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徐某明知邓某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也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因此判决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姜堰法院 沈井春)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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