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切实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启东法院对两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公开宣判。
基本案情
案件一
“法官,我买了这个保健品,吃了之后眼睛充血,还出现了心慌不适等症状,我认为这个保健品有问题,所以我希望被告人退还我购物支付的价款,同时按照支付价款十倍赔偿!”法庭上,被害人控诉道。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王某某并没有吸取教训,缓刑考验期届满后仅隔一年,又继续销售这些来源不正且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物质的性保健品。其中一名买家在服用后出现眼睛充血及心慌不适等症状,遂向法院提出上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经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该案经启东法院审理,最终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时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从业禁止。
案件二
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河南省睢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黄某某刚刑满释放,又在启东某门店对外销售含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经营活动长达3年,销售金额达3万余元,同时扣押在案的性保健品价值8万余元。与此同时,启东检察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启东法院判令被告黄某某承担赔偿金118560元及判令被告黄某某在发行范围为全国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经启东法院审理,最终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从业禁止,同时支持启东检察院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食以安为先。启东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在审理食品安全犯罪时始终坚持“四个最严”的要求,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积极探索完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发挥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及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下一步,启东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与检察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从业禁止制度的落实,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启东法院 陆春燕 陆渝宁)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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