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全区首例高空抛物案。经过公开庭审,被告人赵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9日14时19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在其居住的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刁铺街道某某小区6楼窗口处,将其家中更换下来的原卫生间窗户玻璃(长约91cm,宽约32cm,重约12kg),扔至该楼一楼出口处的人行道上。
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相关前科劣迹情况,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释法】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不仅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将玻璃从6楼扔至一楼人行道上,虽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抛掷的物品重量大,且在小区一楼人行道处,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财物受损等危害结果的发生。
杜绝高空坠物是城市文明的底线,广大市民要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以案为鉴,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曹文娟)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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