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驾A2驾驶证实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以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为由,抗辩不应当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关于实习期的释义,现行规定存在争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将实习期定义为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 个月,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却规定实习期还包含增加准驾车型后的 12 个月,即增驾实习期。那么,驾驶员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法官评析: 首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公安部制定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部门规章,并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因此“增驾实习期内不得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规定并不属于司法解释中的“禁止性规定”。其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有关“实习期”的现行规定存在不一致,保险人应将保险条款中的“实习期”到底系何种含义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相应免责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再次,根据保险法的不利解释原则,对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对“实习期”的理解应当按“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 个月”为宜。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申丽)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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