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初,水渡口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群众举报,辖区内水渡新村小区内经常有人散养一条大黑狗,干扰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街道综合执法局立即组织城管执法人员到水渡新村小区及其周边巡查处置。3月5日上午8时街道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张某携犬外出不使用牵引绳牵引,随即执法人员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的情况下责令张某立即整改,使用牵引绳将犬只牵引起来。张某以“我家的狗不咬人”为由拒绝整改,执法人员随即将该犬只捕捉收容,并告知张某携带相关材料到街道综合执法局处理。
2024年3月5日上午10时左右,执法人员对张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其宣传了文明养犬的相关规定后,张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表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并在以后携犬外出时自觉使用牵引绳牵引犬只。2024年3月5日,水渡口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向张某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张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提示
《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六)项:携带宠物进入医院、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清理宠物户外粪便,或者携犬外出不使用牵引带牵引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宠物进入医院、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清理宠物户外粪便,或者携犬外出不使用牵引带牵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作者:刘涛)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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