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父母老了,他们最大的依靠,来自于自己的亲生儿女。对于老年人来说,如果在自己年老体衰之时,能够得到儿女们的精心照料,那是一件非常值得庆幸的事情。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启东法院持续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发扬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以“如我在诉”的心态,公平公正办理好“涉老”案件。近日,启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保障耄耋老人居有所安。
基本案情
朱阿婆育有5个子女,因年事已高,想在老宅楼房居住。但因楼房破旧损坏,便要求五个子女共同修缮。2019年至2021年期间,朱阿婆的二儿子和三女儿、四女儿、五女儿商量后巩固了屋子边的河岸,将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并建造厨房和厕所,共支出费用428068元。其中,二儿子垫付了大部分费用,三个女儿随后也支付了相应的钱款。但房屋修建完毕后,大儿子却不认账了,二儿子多次索要上述款项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大儿子给付其为1/5份额的修缮房屋款。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均为兄弟姐妹,理应在母亲朱阿婆晚年时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共同承担起照顾母亲晚年生活的法定义务。案涉房屋年久失修,朱阿婆需居住安度晚年,作为赡养义务人的五人对其有修缮其房屋的法定义务,故房屋修建过程中支出应由五人平均分担。法院遂判决支持了二儿子的诉请。大儿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孟子云“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老有所居,居有所安”,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更要尊重父母、关心父母,在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给予积极的扶持,特别是在父母没有稳定居所或者居住环境较差的情况下,在自己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尽力给予妥善照顾和安置,不仅应保障父母有房可住,更应使其住的舒适住的安心,这才是和谐社会应有之义。
本案通过判决明确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的义务,依法保障老有所居,不仅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同时引导公民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良好家风。(启东法院 胡丹)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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