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事项:卢某系某建材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每年都为公司员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雇主责任险。后雇员刘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卢某向刘某亲属隐瞒上述投保事实,并允诺赔偿6万元为由骗取刘某亲属信任,安排其办理银行卡交由卢某保管,并伪造向该银行开转账60万元的赔偿事实,从保险公司处骗取理赔款50万元,事后仅向刘某亲属支付5万元。法院认为,卢某作为建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卢某及某建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遂判决某建材公司返保险判处罚金;判处卢某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保险公司。
案例价值:“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企业为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本是及时救济员工合法权益,转移事故风险,减轻企业负担的正常商业行为。“不知耻者,无所不为”。但在员工死亡后,企业实际控制人伪造赔偿事实,骗取保险金,事后仅赔偿员工亲属少量金额,严重突破道德底线和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严厉制裁。本案判决,既严厉打击破坏保险秩序行为,又依法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更是彰显诚实信用的价值理念,助推企业担当起社会责任、依法规范经营。(淮阴法院 李亮亮)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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