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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枫”景】现场勘验探实情,矛盾纠纷终得解

发布时间:2024-01-29 08:59:15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这是我们第四次起诉姜某了,我们坚持要求姜某拆除房屋,将房屋和路面均恢复原状!”在姜堰法院开发区法庭上,原告某机械公司的代理人态度强硬。

被告姜某则认为搭建房屋所涉问题系某集体企业改制引发的,必须要先行解决涉案房屋的补偿问题,否则没有商量的余地。

这是一起因集体企业改制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企业改制后由第三人沈某经营,沈某后将部分厂房出租给被告姜某。姜某在承租期间,另外修建了房屋、道路等基础设施。2021年沈某将该企业转让给本案原告某机械公司,该机械公司在占有、使用过程中与姜某发生争议,由此诉至法院。

眼见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不断相互指责和埋怨,承办法官王海龙当即宣布休庭,以此缓解双方情绪。在跟原、被告的沟通过程中,王海龙敏锐地发现当事人对多次诉讼均已感到疲惫,而且以他的经验来看,这起纠纷的处理极有可能陷入判决、上诉,甚至再起诉的模式中无法“案结事了”。他遂尝试着从减轻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等角度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听了承办法官条分缕析的一番讲解后,当事人不再坚持非要法庭上判决,愿意接受调解。

为准确识别争议标的物,尽快归纳当事人的调解意见,王海龙赶至争议现场,勘验案涉标的,同时约上双方当事人现场敲定调解细节。在争议现场,他从法律规定、真实案例、办案经验、人情世故等多方面分别向双方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被王海龙专业、高效、尽责的办案风格所打动,就所涉纠纷达成了调解,被告也即时履行了部分义务,避免了案件诉讼程序的空转。至此,这起矛盾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用“看得见”的方式进行调解,不仅可以让当事人零距离感受到司法服务,还可以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下一步,姜堰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优质的司法服务送到群众身边,为人民群众绘就法治社会最美的“枫”景。(姜堰法院 王海龙 段露露  )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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