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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法院三厂法庭三项举措倾力服判息诉,去年上诉率下降49%

发布时间:2024-01-26 16:24:22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海门法院三厂法庭承担全院专业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80%是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理赔方案通过内部网上审核的方式由总公司或省分公司理赔中心主管审批。近年来,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方案过于苛刻,导致调解率较低、上诉案件较多。2022年上诉100件,一审服判息诉率88.61%。2023年,法庭将服判息诉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从三个方面压降上诉案件,全年上诉51件,下降了49%,一审服判息诉率94.70%,上升了6.09%。法庭对每一起上诉案件都认真对待,进行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今年1月份,法庭收到了15份保险公司寄出的撤回上诉申请书。

一是审核上诉理由。上诉案件移送二审法院之前,由承办员额法官、庭长分别审核上诉理由,在确无化解可能的情况下,才移送二审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后,法庭要求由承办员额法官审核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承办人是化解上诉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在承办人不能化解的情况下,由庭长提出化解方案,或亲自组织协调。所有移送的上诉案件必须由庭长填写《人民法庭上诉案件判后释明工作记录表》,在记录表中如实记载服判息诉工作开展情况。保险公司通常以一审判决认定损失金额过高为由提起上诉,法庭不是直接移送二审法院,而是首先征求双方意见是否同意和解,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由上诉人撤回上诉。如《民法典》实施后,保险公司认为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不应列为赔偿项目,而二审法院及最高院发布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该费用应列入赔偿范围,但所有的保险公司均不同意赔偿,另外保险公司通常会对误工标准有异议而提起上诉,被上诉人为了早日拿到赔偿款,同意作适当放弃以促成双方和解,在被上诉人出具承诺书同意放弃后,保险公司均会撤回上诉。

二是做好判后答疑。法庭在诉前调解、立案诉讼期间,主动做好判前释法工作,每年发布交通事故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在法院公众号经常性发布典型案例,每年及时更新调整后的赔偿标准。由于人身损害城乡标准的不统一,最高院曾授权各省高院进行试点,而各省的赔偿标准也不统一,江苏省的赔偿标准要高于大部分省的标准。特别是2022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江苏省高院的意见,仍适用试点方案;而2022年5月1日之后的事故不适用试点方案,直接适用最高院最新人赔司法解释的规定。而试点方案死亡、伤残赔偿金包括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而5月1日之后的赔偿标准死亡、伤残赔偿金不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另行合并计算,二者的赔偿金额相差较大,由于外地保险公司不了解江苏的处理意见,法庭会主动向外地保险公司代理人进行释明,甚至将江苏高院的一些相关文件、赔偿标准告知对方,避免不必要的上诉。

三是审慎移送二审。上诉案件未预交上诉费的,不轻易移送二审法院。上诉人提起上诉后,虽未预交上诉费,但如果案件移送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立案后以上诉人未预交上诉费为由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的,会直接纳入一审服判息诉率的统计。法庭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在每年的10月份以后,部分保险公司为了年终保险赔付率的考核,以上诉为由拖延理赔时间。法庭在收到上诉状后,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联系,了解其上诉意图,是对判决不服还是为了缓解赔付时间,在获悉保险公司为缓解赔付时间后,案件承办人与被上诉人一方做好工作,在被上诉人一方同意保险公司暂缓付款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撤回上诉请求,法庭不再向二审法院移送上诉案件。对于上诉人已向二审法院交纳上诉费,案件尚未移送二审法院前,如上诉人同意撤回上诉的,法庭与二审法院协调退回上诉人交纳的全部上诉费用。(鲁建春)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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