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与靳某系朋友关系,2018至2019年期间,金某因经营需要多次找靳某借款,后因金某暂停偿还利息,靳某诉至海门法院。2019年2月28日,经海门法院组织调解,金某归还靳某借款本金15万元以及利息。后金某未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靳某向海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海门法院曾询问金某财产、收入情况,金某坚称无收入,无财产,甚至在被司法拘留后依然拒不承认有财产。
2021年3月30日,海门法院对金某作为个体户经营的某染料厂2020年度资金流水情况进行了调取,发现2020年度内该厂有611420元被金某女儿、女婿取走或划入自身账户。根据调取到的证据,海门法院因金某涉嫌构成拒执罪移送公安侦查。考虑到金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向靳某支付了应当履行的剩余钱款,2023年2月,金某被海门法院以拒执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
个人工资收入、经营收入、股权分红等收入,均属于民事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财产。除为个人或者连同其抚养(赡养)的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之外,应当用于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同时,由于这些收入的调查往往需要第三方配合,给法院的调查也增加了一定的难度。该案警示那些耍小聪明,自以为是的被执行人,自以为采取“万无一失”的办法,私自或者让他人协助转移、隐匿财产,一经发现,等待自己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海门法院 吴新竹 江佳玲)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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