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事项:李某多次以低价购买假黄金手镯,随后在验收通过某某二手物品闲置交易平台购买黄金手镯时,乘快递员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假手镯进行调包窃取,后以克重不符为由成功退货,李某再以高价将真手镯出卖获取暴利3万余元。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法院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价值:“非分之财不可取。”网络购物在当今社会十分普遍,网络平台往往会设置“七天无理由退货”、“先退款后退货”等退换货政策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商家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但是消费者不应滥用该权利,更不应利用此类漏洞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诚信是为人之本。”本案中,不法分子利令智昏,采取掉包黄金手镯的形式获取非法利益,必将受到刑事处罚。本案判决深刻警示公民应遵循诚实守信理念,不能“钻漏洞” “贪便宜”,逾越法律红线,否则必然受到法律严惩。(淮阴区人民法院 孙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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