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张展 鞠杨波)完成三年规培的周医生回到原单位工作三个月后“另谋高就”,医院向其索赔36万余元。近日,泰兴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判决。
2017年,周某大学毕业以后就职于泰兴市某医院,从事临床医生工作。院方与周某签订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其中约定了医院委派周某前往几家医院参加为期三年的规培,结束后需要为医院服务五年。协议中约定,如周某因个人原因要求终止服务,必须向医院赔付二倍培训期间医院支付的工资、福利、社保补助等所有培训相关费用,服务期间提出的,按服务年度每年20%递减等。
2020年8月,周某结束规培以后,回到医院工作三个月,随后自行离职,入职外省某医院。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双倍赔偿医院在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福利、社保补助等所有培训相关费用共计38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医院在培训期间为周某支出工资及缴纳的公积金、社保、补贴等是否作为培训费用;周某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医院支出的培训费用。
针对以上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医院委派周某参加的规培培训内容系统、规范化程度高,系培养专业临床医师的必经阶段,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
医院在规培期间为周某支出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保费用等,基于规培产生,保障了周某规培期间的生活需要,因此,应当认定为医院为其支出的培训费用。
对于医院提出的双倍返还相关费用38万余元的诉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服务期违约金不能超过用人单位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同时,周某实际为医院提供了三个月劳动服务,双方在协议中对违约金分摊递减也有约定。
最终,泰兴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周某应当给付医院的违约金金额为医院支出培训费的95%即164530.56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约定了服务期及服务期违约金条款,立法本意是鼓励诸如医院这样的用人单位积极进行人力资源投资,从而实现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社会多方面共赢。
为避免受训人员完成培训后出现跳槽等违约行为,保证用人单位的预期收益,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规培协议通常会约定违约金条款。受训人员应当践行契约精神,在接受完培训以后,及时回到原用人单位按约完成服务期,以免带来不必要的诉争;用人单位也不能借助其在谈判时的强势地位,在订立规培协议时故意加重违约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强调权责一致的公平理念。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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