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的文案配以热播影视作品的剧照,再加上“同款故事”的加持,是剧院吸引观众眼球推广话剧的“神来之笔”,然而,一不小心却踩了侵犯肖像权的“雷”。近日,泰州高港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明星肖像权纠纷案件。
该案的原告系国内知名导演、演员,导演并参演过很多热播电影。原告通过百度查询发现本地一家剧院在其发布的话剧宣传中大量使用其在某热播电影中的剧照,用于对剧院即将演出的话剧进行商业推广、宣传。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即与双方进行沟通进行线上调解,被告认为其虽然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原告诉状中所述的配图及文章,但该内容本就是该电影的宣传内容,并未侵害包括原告在内的任何人的肖像权,不存在侵权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在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中植入影视作品宣传图页包含了原告的剧照且用于其话剧的推广、宣传,剧照可以与原告本人联系起来,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因双方对关键事实的认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争议较大,双方私自协商并经诉前调解均未果。承办法官接收该案件后,考虑到案件影响较大,立即向院领导汇报,考虑到原告在北京,到庭参加调解存在诸多不便,反复通过电话、网上调解系统等方式进行沟通,并进行充分的法律释明,最终双方形成合意并当天履行完毕,至此该肖像权纠纷成功得以化解。
近年来,互联网产业融合发展,逐渐形成“人人都是自媒体”。互联网环境下的肖像权侵权也呈现出侵权主体和侵权对象的广泛性,侵权受关注程度高引发“网络暴力”,侵权形式更加多样、恶劣等特点。高港法院通过快速化、专业化的互联网侵权审判将是非曲直、法治理念、裁判标准传播出去,回应人民群众新时代的司法需求,为人民群众的“脸面”在互联网环境下筑起了防火墙。(泰州市高港区法院 杭君)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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