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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启东法院一则案例入选南通法院第一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19 11:48:24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南通分基地发布南通法院第一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启东法院魏爱慈编写的《农村妇女离婚后无固定住所,法院判决其在前夫农村房屋上享有居住权》案例入选。

农村妇女离婚后无固定住所,法院判决其在前夫农村房屋上享有居住权

裁判事项

毕某和沈某某在外出打工时相识结婚,毕某从贵州远嫁至启东。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并在婚后育有一子,一家人共同居住在沈某某婚前自建的农村房屋中。近年来,沈某某在和朋友交往中染上赌博恶习,将家中原有的积蓄尽数输光;自2018年起,沈某某为躲避债务至今下落不明。毕某曾于2019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1年,毕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同时以抚育、陪伴孩子上学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对沈某某的婚前农村房屋享有居住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毕某和婚生子以及沈某某父母共同居住在沈某某农村房屋中,在启东市没有其他固定住房,法院判决准许毕某和沈某某离婚,毕某与婚生子对沈某某位于启东市某村的农村自建房屋享有居住权,并明确居住范围及居住期限。

案例价值

居住权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农村女性在离婚后更容易受到住房问题的困扰。一般来说,农村房屋的所有权认定需要结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确定,宅基地上房屋多为男方婚前建造,属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对男方的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对于离婚后无固定住所的农村妇女,依法判决其对前夫房屋享有居住权,解决了农村妇女离婚后的居住难题,有效维护了弱势群体合法的基本生存权益。(启东法院 魏爱慈)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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