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姜堰法院民三庭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进行了处罚,有力整治了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
案例一
钱某与案外人丁某原系夫妻,2021年,李某曾向丁某借款17万元。后因讨要借款双方产生争议,李某向钱某出具还款协议。2023年丁某去世,钱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7万元。
庭审中,李某辩称钱某并未出借款项,与钱某之间未形成借款事实。法庭询问案涉款项的交付情况,钱某陈述系李某向其借款,其从银行取出现金交付给李某,与丁某出借的17万元无关。后又陈述其从银行取出现金通过丁某交付给李某17万元。
承办法官审理发现,钱某主张的17万元借款与李某向丁某借款的17万元实际是同一笔账目。钱某与丁某女儿因继承产生矛盾,未能如实陈述,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钱某罚款1万元。
案例二
夏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6月,王某出具借条向夏某借款30万元,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后王某未能按时还款,夏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口头约定的利息每月2.5万元。
庭前,承办法官阅卷查看王某提交的答辩材料时发现案件可能涉及砍头息、高利贷,于是立即至涉案银行调取了夏某、王某、案外人孙某的银行流水,通过比对发现夏某在借条出具当日分别向王某转账30万元、6万元后,王某立即转账8.5万元给孙某(其中6万元另案处理),孙某又于当日将8.5万元转回给夏某。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询问夏某相关案件事实,夏某均沉默或予以否认,最终在法庭出示银行流水后,夏某承认确实收取了砍头息2.5万元,另6万元也被其收回。因夏某的不如实陈述,导致庭审一度中断,鉴于其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法庭当即决定对夏某罚款2万元。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夏某表示接受处罚,并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虚假陈述不但损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正常的诉讼程序,损害司法权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因素。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时,应对自己以言词作出的各种意思表示负责,不得耍“小聪明”,如违反诚信诉讼原则、作虚假陈述,必将承担法律责任!(李德琴 王丹琦)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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