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倡导人性化执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近日,涟水县交通运输局近日开出一张公路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决定书”。
12月5日下午3时15分,涟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S503省道公路例行巡查时发现,有群众在该路段使用三轮车摆摊设点。执法人员遂上前询问,并现场制作询问笔录,经了解,当事人王宝军系本地居民,家中有两位八十多岁的老人和常年患病的妻子需要人照顾,他无法外出打工,只能在家靠摆摊做点小生意维持日常开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公路边摆摊设点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其首次违法,危害程度轻微并及时改正,家庭情况特殊,并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当场写下承诺书,于是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出具《江苏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告知承诺书》。王宝军深受感动,紧紧握住执法人员的手说道:“太感谢你们了,通过你们的讲解,知道了我的行为危害,保证今后不再在公路边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了。”
据了解,自2022年起,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推行公路安全领域“首违、轻微违法不罚”制度。突出普法宣传,推广教育劝诫、引导示范、警示约谈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强化“寓执法于服务、寓服务于执法”的理念,保证执法有力度,关爱有温度。(涟水县交通运输局 周林)
责任编辑: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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