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2021年自山西运城来泰州某公司打工,2022年1月6日正常办理离职,1月9日离开泰州回老家。可当年6月被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宣布刑事拘留了,其万万不会想到,竟是辞行告别引发的诬告陷害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寺巷街道某职工宿舍内,趁被害人王某睡觉之机,窃得被害人王某放置于床头的iphone手机1部,后藏匿于东野村路边一田地内。
公安机关对王某手机被盗一案立案侦查后,因案发当日宿舍内仅有谢某某一人,1月12日公安机关找到谢某某了解情况。谢某某为逃避刑事追究,想到焦某某经常来其宿舍,王某也认识他,且焦某某刚辞职离开泰州,临行前也来过其宿舍,遂谎称手机系其老乡焦某某所盗,打电话委托其将手机变卖。为自圆其说,谢某某带领民警指认手机藏匿地点,并对焦某某进行辨认。后公安机关将焦某某上网追逃,同年6月7日,前往山西省运城市将焦某某抓获并刑事拘留至6月9日。
裁判结果:高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致他人被上网追逃并刑事拘留三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谢某某一人犯有数罪,依法数罪并罚。法院根据其退赃、认罪悔罪态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评析:《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在盗窃他人手机可能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为逃避刑事责任,捏造手机系老乡焦某某所偷,带领公安机关指认手机藏匿地点,并对焦某某进行辨认,致焦某某被上网追逃且被刑事拘留三日。谢某某主观上明知其捏造的事实可能会使焦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仍向公安机关告发,意图使无刑事责任的人受刑事追究,客观上造成焦某某被刑事拘留的严重后果,不仅侵害了焦某某的人身权利,更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谢某某因一时贪念窃取同事手机一部,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本可获得较轻的刑罚,但其又另起犯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致无辜的焦某某被刑事追究,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并予以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高港法院 韩燕)
责任编辑: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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