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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能否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

发布时间:2023-12-08 16:54:25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农村土地征收,外嫁女能否享有征地补偿一直以来备受争议。部分村委会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因此,不少女性外嫁后,此前在娘家村里享受的各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也成了“过去式”。近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案情简介:田某系本地区某村村民。2014年,田某嫁至外地某城镇,但婚后其户籍一直未迁出,亦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2021年,田某娘家所在村小组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后该小组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向村民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根据村民会议决议,该组每位村民可分得补偿款18900元,但该村小组以田某外嫁为由拒绝向其分配。田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中,原告田某的户籍一直在其娘家所在村小组,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在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时,原告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经济待遇。据此,原告所在小组制定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以原告外嫁为由,对其分配权进行限制,应当认定为无效。现原告主张其所在某村小组给付其案涉土地征收补偿款18900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评析: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原则,但村民自治系“依法”而治,而非“法外”之治。村民会议虽然可以讨论决定涉及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利益的事项,但并不包含村民资格的认定,不得任性利用自治权来随意剥夺他人合法权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亦不得作出与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过村民会议的决定或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形式限制或剥夺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亦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亟需以法治之力破除陈规陋习,推进乡村治理规范文明,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申丽)

责任编辑: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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