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汪某某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间,被告人汪某某六次至海门区悦来镇某陵园、临江镇某村安息堂和某陵园等地,拉开存放骨灰盒的柜子,窃得柜子内零钱共计人民币4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六次窃取陵园、安息堂骨灰盒的零钱,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陆微佳 张祖平)
责任编辑: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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