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淮阴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钱晓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审快结,当庭宣判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陆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袁某各项损失合计35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被告陆某当庭兑现案件款。
2023年9月8日18时许,袁某骑电动自行车,撞上前方停放在菜鸟驿站门口的被告陆某的电动自行车,造成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袁某因此住院十天。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负主要责任,陆某负次要责任,袁某故而向法院起诉要求陆某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各项损失5195元。庭审中,双方就责任承担产生不小分歧。陆某辩称,其只是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路边几分钟,仅看到自己的车子倒了,而没有看到袁某撞自己车子,是否是袁某撞了别人车子倒在自己车上也不清楚,若撞了陆某的车子,其电动自行车应该有碰撞痕迹,但事实上车子并未见损坏。即便路边停车有过错,但也不应赔偿这么多费用。
庭审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合并法庭调查和辩论,当庭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后,承办法官就双方争议的分歧进行了充分且专业的释明后,当庭说明裁判理由并宣判。该案立案受理后仅9天即作出判决,不仅保证程序公开,提升司法透明度,更兼顾了司法公正与效率,让公平正义能够更好更快实现。
淮阴区人民法院作为当庭宣判改革试点,坚持能动司法引领,抓实简案快审理念。下一步,将立足审判实际,创新小额诉讼、要素式审判等特色的审理模式,全面加快办案进度,力求实现平均审理周期缩减与案件质效大幅提高,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商雪娇)
责任编辑: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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