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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推行执行案款公证提存新机制

发布时间:2023-11-24 09:57:12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为规范法院执行案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证机关提存清偿功能,解决案款因法定原因无法及时发放的难题,同时有效保障提存资金的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3年11月23日,泰州市司法局、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共同制定了《关于执行案款提存的实施细则》,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丁正林出席会议。

一是明确公证提存执行案款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执行司法实践,对“案款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案款或迟延受领经催告未向法院提供收款账户及其他必要文件的、案款权利人下落不明的、案款权利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按照案款权利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等五类情形,法院可以将执行案款交公证机构提存。

二是全面优化执行案款公证提存程序。对符合提存条件的案款,由法院办理五级审批后,填写《执行案款提存通知书》并送达泰州市公证处,泰州市公证处通知银行在提存账户内生成对应“一案一人一账户”,并反馈《提存公证书》,由法院将提存案款汇入该子账户。该细则同时设计了提存案款的领取、取回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程序及样式,充分保障了案款公证提存工作衔接运转顺畅。

三是严格监测管理提存案款。首先,优化提存款存款开户行遴选方式,通过招投标方式遴选银行,以信息化监管及可视化案款静态动态提示作为评标的重要因素。其次,强化信息化运用,法院、公证处、银行三方合作开发案款提存公证平台,该平台可实现从提存公证申请、发放线上全流程运作以及“一案一人一账户”功能,确保法院、公证处、银行三方均可实时检测案款动态信息,确保提存资金的安全。

四是创新提存费用承担规则。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减少提存案款权利人负担,根据细则,权利人不再承担提存费用,仅需承担公告费。且因提存孳生的利息,由权利人享有,充分保障提存期间案款产生的法定孳息收益。

细则签署当日,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向泰州市公证处送达《执行案款提存通知书》,提存总金额达2027095.01元。执行案款公证提存新机制的推行,解决了在现有制度下特殊执行案款处理难的问题,为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执行案款清理及提存公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对执行工作效率的提升、执行案款管理长效机制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以执行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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