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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供虚假考勤承诺,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3-11-23 10:35:48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郭某原系某科技公司员工,其于2022年两次向某科技公司出具《出勤承诺书》,承诺 :“2022年2月7日、3月12日上班虽未打卡,但确实按照公司出勤规定时间上下班,同时在公司完成当天规定的工作任务,如存在弄虚作假,本人承认该行为属于严重欺骗的行为,严重不道德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本人自愿接受每次5000元的负激励。”

2022年4月12日郭某出具《检讨书》:“本人2022年2月7日,2022年3月12日两天由于天气原因(雾霾),导致来公司迟到。为了掩盖迟到的事实,出具了考勤承诺书。本人深刻意识到自身的错误,我深刻反省,保证此类事件不会再次发生。如有下次公司的任何处罚决定我都坚决服从。请公司领导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

2022年4月14日,某科技公司向郭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郭某存在多次通过出具虚假《出勤承诺书》、《外出证明》恶意掩盖迟到事实的情况,已严重违反其公司《员工手册》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郭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061.25元。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郭某的仲裁请求,某科技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确存在两次出具虚假出勤承诺书的行为。某科技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提供虚假的考勤数据系员工欺骗公司、不忠诚的行为,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补偿金。上述规章制度虽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且已告知劳动者,但该项规定明显失当,并不合乎情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影响劳动者的生存权,是最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之行为,故应秉持相当审慎态度,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郭某已出具《检讨书》对其两次提供虚假考勤承诺的行为进行反省,保证此类事件不会再次发生并请求给予改过的机会,并未有屡劝不改或“故意”犯错之意图,亦未给用人单位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害。郭某的行为并不足以造成解除劳动合同之严重后果,某科技公司完全可以依照郭某出具的《出勤承诺书》给予与其行为相匹配的负激励,但某科技公司并未给予郭某任何改过机会,而是在郭某出具《检讨书》仅两天后径直书面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法院综合认定郭某的行为尚不足以达到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之“严重”程度,某科技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郭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061.25元。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款系对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对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对其合法性的审查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是否有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且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劳动者所犯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处罚是否合情合理,是否明显失当;劳动者是否屡劝不改;劳动者有无“故意”犯错之意图;劳动者是否给用人单位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害等。本案中,郭某虽出具虚假考勤承诺,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诚然该行为有违诚信,不应提倡,但能否从事劳动、获得劳动报酬,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应当秉持审慎的态度,不应动辄行使该项权利。本案中,郭某在事发后已经出具检讨书进行反省悔过,其行为也并未给某科技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同时根据承诺书内容,对此类行为公司完全可以采取负激励的方式予以惩戒。某科技公司在郭某出具检讨书两天后即解除劳动合同,惩戒手段过于严苛。故法院最终综合认定郭某的行为尚不足以达到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某科技公司应支付郭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按时出勤,在无法及时出勤的情况下应如实向单位反映情况,不应向单位出具虚假的考勤承诺。同时,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对劳动者的偶发性、非恶意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时,应采取与其违纪程度相匹配的相应措施,并适当给予劳动者改正机会,审慎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影响劳动者生存权利的“最终武器”。(高港法院   彭建平)

责任编辑: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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