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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制股东“查账权”,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发布时间:2022-10-24 15:06:44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杨东旭 张丽丽)“查账权”是公司法赋予有限公司小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保证小股东权益不遭受大股东侵害的一项重要法律武器。但公司都自有财务、行政、经营档案保管制度,小股东超限行使“查账权”必然对公司正常运营造成负面影响,特别是个别小股东受利益驱使,要求查阅公司涉商业秘密信息的情况下,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查账权”矛盾就会十分激烈。海门法院在商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坚持小股东利益保护与公司经营秩序维护平衡原则,合理规制股东“查账权”,降低大小股东间矛盾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着重预防企业管理层矛盾演变为经营困境,甚至最终停产清算,切实履行维护商事秩序、稳定市场逾期的司法责任。

近日,在海门法院审理的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依法驳回成某等八人起诉某科技公司,要求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全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及财务会计账册、凭证、合同资料,供八人查阅、复制的诉请。成某等八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某科技公司系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改制之始,公司管理层人员占股95%,近百名员工占股5%。因《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有限制,决定员工股由该公司工会代管,该公司亦依法向民政部门申领了“社团法人”证书,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原告成某等八人均为工会股内登记在册人员。2021年,成某等八人与公司管理层人员就公司经营利润、股利分配等发生争议,认为公司管理层人员存在侵害小股东权益违法行为,而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章程与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中工会为公司股东,成某等八人在工会中享有成员身份,但并不直接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其未通过工会,而是直接要求公司提供会议记录及账册资料供查阅、复制,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诉请。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确有查阅、复制公司会议决议、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的权利。但在案涉公司组织构架中,员工并非直接对公司持股的小股东,而是通过具有社团法人身份的公司工会集中代持公司股份,那么在案涉公司中,小股东即并非员工,而是工会。如员工认为公司大股东、管理层侵害公司权益或持股员工权益,则应当通过工会集体行使股东权利,而不能跨过持股法人主体直接要求对公司享有股东权利。本案中,公司工会已对八名原告的诉求作出了积极回应,原告未经工会直接提起知情权诉讼,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因而被法院驳回。当然,公司工会作为社团法人也拥有自己的决策规则,如原告等八人认为工会决议违法,未能合法维护自身成员权,亦可对工会决议行为提出异议。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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