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启东法院立足辖区“三农”司法需求,妥善审理涉“三农”领域纠纷,开辟涉农纠纷调解“绿色通道”,为涉农纠纷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近日,启东法院吕四法庭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2012年4月28日,某村委会与杨某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杨某承包土地用于树木幼苗培育和成林设施栽培,并明确了承包范围、承包年限和承包费用,如杨某不按合同交承包费,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地,并向村委会按日偿付滞纳金5%。后杨某拖欠村委会承包费、土地补偿金和管理费合计236404元,村委会多次催要,杨某均未支付,村委会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求杨某支付上述费用。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陈中兵第一时间与杨某取得联系,多次进行电话沟通。电话里,杨某表示,自己近期在外务工,目前经济较为困难,虽然没什么钱,但非常想履行给付义务,早日了却自己这个心结。了解具体情况后,陈中兵积极释法明理、晓以利弊,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
案件审结后,陈中兵持续跟进案涉土地的盘活利用情况,并就该村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工作提供专业法律建议,为乡村产业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法官后语
缴纳承包费是承包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承包方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承包费,不得无故逾期交纳、少交纳或拒绝交纳,否则将构成违约。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秉持“调解优先、便民利民”的原则,妥善高效化解“涉农”纠纷,为“三农”工作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近年来,启东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结合乡村乡情,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多元调解、普法宣传,主动融入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让大量涉农矛盾化解于萌芽,止步于未诉。
接下来,启东法院将坚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为助力乡村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切实促进新时代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上实现新发展。(启东法院 胡丹)
责任编辑: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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