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个体木工,平时靠人介绍为他人进行装修。2021年经人介绍为某经营部承揽的装修工程进行木工施工,施工期间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诉讼中,李某为便于索赔,请求某经营部出具了误工证明一份,证明李某工作及收入情况。交通事故诉讼结束后,李某以该证明为证据,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某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经营部不服仲裁裁决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劳动关系要根据真实用工情况综合认定,不能仅依据某经营部出具的误工证明进行认定。近日,海门法院判决确认某经营部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诚者,圣人之本,百行之源也。”诚信是做人之本,做事之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李某作为个体木工临时受雇于某经营部进行木工施工,与经营部负责人并不相识,只是临时在经营部承揽的项目上工作。经营部为便于李某事故索赔为其出具了误工证明,李某反据此要求确认与某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有违诚信原则。法院经过调查,查明了真实用工情况,最终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未简单依据书证定案,有力维护了社会诚信。(海门法院 张文 杨东旭)
责任编辑: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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