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老人祁某某与丈夫婚生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宋某甲、长女宋某乙、次女宋某丙。长子宋某甲常年在外地居住,长女宋某乙表示可以给付赡养费等费用和生病时照顾,但无法和祁某某日常共同居住。祁某某因患有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脑梗死、冠心病等多种疾病,常年因病发需要住院治疗,出院后需长期购药治疗。祁某某丈夫于2021年5月份去世后,祁某某近些年均由宋某丙在家中赡养照顾。因赡养费、医疗费等费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祁某某起诉要求三子女给付赡养费、承担医疗费等。调解过程中,祁某某明确要求与宋某丙共同居住,由其赡养照顾。
审理结果:
在法院调解下,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宋某甲自愿承担原告祁某某所有住院报销后的费用,具体方式:(一)被告宋某甲在原告祁某某的医保卡内预存1000元用于每次住院押金。原告祁某某生病住院后,由被告宋某丙电话告知被告宋某甲,后续原告祁某某的医疗费及报销事宜,由被告宋某甲负责。(二)原告祁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由被告宋某乙、宋某丙负责;如发生必须由护工护理且无法计算在医疗费清单中的护理费用,由被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各承担三分之一。(三)原告祁某某如需临时用药由被告宋某丙提前告知被告宋某甲,如遇紧急情况,持医院医嘱或正规医疗费发票由被告宋某甲支付。(四)原告祁某某需长期服用的药品:阿司匹林0.1g1次/晚、阿托伐他汀10mg1次/晚、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5mg1次/日、羟苯磺酸钙分散片0.5g3次/日、糖脉康颗粒5g3次/日、阿卡波糖片(合资)100mg3次/日、沙格列汀片5mg1次/日、达格列净片10mg1次/日、门冬胰岛素20-10-14u 皮下(三餐前)、甘精胰岛素注射液26u皮下(睡前),被告宋某甲从2023年3月份开始提前购药,于每月10日前将药邮寄给原告祁某某服用。二、被告宋某乙从2023年3月份开始,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原告祁某某生活护理费合计500元。三、被告宋某丙应支付的生活护理费由被告宋某丙直接支付给原告祁某某。四、原告祁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古语云:“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涉老审判调整的是以家庭关系为主要特征的法律关系,运用特殊司法方法解决矛盾纠纷,特别注重司法调解,努力使破裂的家庭关系实现和谐,以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本案中,为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亲情修复,审理法院多次做双方工作,从辩法、析理、讲情多角度开展调解工作,成功实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尤为重要的是,审理法院未“就案调案”“一调了之”,而是综合考量本地经济生活水平、老人现实需求、子女经济条件和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对各子女承担的有关费用依法进行合理分配,并从最有利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充分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针对老人医疗需求和日常照顾护理需要,从小到日常药品种类、服用时间、次数,大到老人住院医疗报销,从常规的日常照料护理到紧急状态的用药护工等,全方位全过程载明各子女负有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本案判决,力求让各子女各司其职,最大限度保障老年人合理必需的医疗待遇,真正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蒋金凤、张伟南、李亮亮)
责任编辑: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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