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李女士同居期间,王先生于2019年9月、2021年3月5日向张先生出具了两份金额均为5万元的借条,后张先生意外死亡,李女士就上述借款诉至法院,主张自己为实际借款人,并提供了2021年3月5日的5万元借条原件、2019年9月16日自己名下存折取款5万元记录、2021年3月4日自自己儿子名下存折取款4万元记录。被告王先生对此无异议。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2019年9月的借款5万元,因李女士未持有借条原件,难以认定其为实际借款人;对于2021年3月5日的借款5万元,因李女士持有借条原件且提供了相应的4万元取款记录及1万元现金合理来源,借款人王先生亦认可出借款由李女士交付,故借条虽载明出借人为张先生,但李女士为实际出借人的可能性较大,故对该5万元借款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通常情况下,借条载明的出借人为债权人,本案中,债权人张先生意外死亡,属于特殊情况,使得本案债权确认陷入僵局。综合考虑李女士持有一份借条原件,提供的取款记录与借款事实基本相对应,同时李女士与与张先生同居生活二十年,邻居间均公认双方存在系生活伴侣,加之债务人王先生对此无异议,故法院确认李女士为其持有的该份借条的实际出借人,进而支持其中5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关键在于债权人主体资格的确定应就持有债权凭证的主体、出借款项的来源、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兼顾世故常理作出综合判断,从而真正实现裁判公正、权益保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启东法院 高颖)
责任编辑: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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