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诉王某甲等赡养纠纷
案情简介:
老人朱某某与其丈夫(已去世)共育有三子,分别是长子王某甲、次子王某乙及三子王某丙。2020年7月,王某乙、王某丙就原告朱某某住养服务一事与淮安市淮阴区天职天利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入住老年公寓协议书》一份,约定朱某某每月产生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及杂支费合计1660元。庭审中,各子女均要求将朱某某接回家赡养,但朱某某明确表示坚决不跟各子女共同生活,要求住老年公寓。另外朱某某陈述其每月只有100元左右的农村养老保险收入,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此外,朱某某长子王某甲之子患有脑瘫。因双方对赡养费等问题产生争议,朱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三子女承担赡养费。
审理结果: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朱某某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没有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收入来源,各子女应承担起赡养母亲的义务。考虑到朱某某本人入住老年公寓的意愿,综合考量朱某某实际需要、各子女经济条件和经济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分别向原告朱某某支付2022年度的赡养费3984元、7968元、7968元,对于本年度三被告各自已经支付的部分,各自凭据自行结算;自2023年1月起,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按照20%、40%、40%的比例负担朱某某的赡养费。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特殊之处在于,朱某某选择入住老年公寓养老与各子女主张将朱某某接回家赡养之间的分歧,以及年近80岁患有脑梗的老年人与年近60岁尚有脑瘫之子需抚养的子女、其他子女之间关于赡养费如何承担的问题。从被赡养人角度来看,中华民族历来有居家养老的传统,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但应通过综合考量的方式,充分尊重老年人对养老方式的选择。本案中,基于家庭现实情况考虑,充分考量子女之间及与老人之间的矛盾、老年人患有脑瘫需时刻有人在身边照顾看护等因素,从最有利于维护老年人权益出发,尤其是秉持尊重老年人意愿原则,支持老年人自愿选择在养老机构安度晚年的养老方式,更为合理恰当,通过本案判决充分体现对老年人在养老方式等问题上自主意愿的尊重,充分保障老有所依。从赡养人角度看,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更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哪怕王某甲年近60岁、更有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需抚养,亦不能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应充分考虑到负赡养义务子女人数、各子女经济条件及经济负担能力等,在法律尺度内,判决向各子女对赡养费承担合理比例份额,避免“一判了之”,有助于各子女服判息讼和更好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真正做到法、理、情兼备的裁判。(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王卫华、李亮亮)
责任编辑: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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