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诉贾某甲等赡养纠纷案
案情简介:
朱某某与丈夫(2017年去世)育有七个子女,大女儿于1986年去世,现有贾某甲等六个子女。朱某某现已88岁高龄,并患有呼吸系统、脑梗等疾病。近年来,朱某某随贾某丁生活,贾某丁对此表示,无论朱某某是否选择和自己一起生活都可以接受。朱某某现有“老龄钱”和“土地换社保钱”合计每月八九百元。双方因赡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朱某某遂起诉要求六子女给付赡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审理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朱某某原告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子女照料护理,本着尊重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意愿的原则,综合考量本地经济生活水平、朱某某实际需要等因素,判决六子女各给付赡养费260元(含生活费、护理费,原告诉请不包括要求与某一子女生活,如其选择与某子女共同生活,应抵充该子女共同生活期间的赡养费),朱某某的医疗费用由六子女各承担六分之一。
典型意义: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国家历来倡导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但在现实生活中,子女以老人具有财产或社会保障等为由减少给付赡养费、医疗费等甚至拒绝赡养老人的情况时有出现,本案中耄耋老人年事已高,需要医疗费分担及看护,虽有相关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仍会造成其生活困难。同时,被赡养人的财产(如可能的拆迁房份额)应优先用于自身养老,被赡养人不能一方面赠予他人财产(或放任他人占用)同时又要求所有子女高标准赡养进而加重赡养人的义务。本判决通过综合考量老人生活习惯、现有需求和各方当事人经济情况及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合理酌定各子女的赡养费数额,明确了成年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拒绝履行对老年人赡养义务的规则导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王圣宇、李亮亮)
责任编辑: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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