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韩某甲等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
老人周某某前夫及韩某甲前妻去世后,周某某与韩某甲登记结婚,韩某甲与前妻共育有韩某甲等五个子女,二人有房改房屋、存款若干。自2000年起韩某甲因多病经常住院治疗,至2017年其因病情加重去世均由周某某负责日常照顾护理。韩某甲去世后,生前所在单位向韩某甲名下银行卡账户发放抚恤金、丧葬费和补发部分工资,该银行卡由韩某乙保管,韩某乙主要负责操办韩某甲的丧葬事宜。保管该银行卡期间,被告韩某乙从该账户中取出钱款给被告韩某丁保管。因周某某与韩某甲等人至今未能对遗产分割达成一致,周某某遂起诉要求分配遗产。
审理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韩某甲未留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韩某甲生前和原告周某某共同生活,且日常生活主要由原告周某某照料,在分配遗产时周某某可酌情多分,另周某某已在讼争房屋内生活三十余年,且仅有该套房屋一套住房可居住,对该套房屋有实际居住需求,各子女均有住房居住,本院确认由周某某获得房屋所有权并对韩某甲等人进行折价补偿,遂判决韩某甲遗产中房改房屋归周某某所有,周某某给付韩某甲等人折价款,韩某甲遗产中银行存款、抚恤金、租金等由保管者各自向其他当事人给付相应补偿款。
典型意义: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居”是文明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近年来,子女以“父亲再婚时其已成年,继母没有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为由主张继母少分、不分遗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势必对日常照料看护生病配偶、共同生活数十年的古稀老人造成经济上、精神上的严重打击。本案中,充分考虑各继承人履行义务情况,特别注意保护被继承人老年配偶的合法权益,合理分配各继承人遗产份额,其中全面考虑讼争房屋来源和现实情况,充分尊重老年人对旧有居所的感情和回忆,充分考虑各继承人居住情况和现实需求,由老年配偶享有房屋所有权更能发挥房屋本身效用,充分保障老有所居,树立依法保护被继承人再婚老年配偶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谢静、李亮亮)
责任编辑: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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