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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义帮友借钱,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3-09-19 15:40:22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生活中,碍于情面以自己的名义帮他人借款的事例屡见不鲜,然而一时的善意可能会导致己方利益遭受巨大损失,需要三思而后行。

【案情回顾】

2018年赵甲因周转需要,找到好友钱乙借钱。钱乙也没钱,决定介绍赵甲向工作伙伴孙丁借钱。两人找到孙丁,孙丁认为与赵甲并不太熟,要求钱乙出具借条才肯出借。钱乙爽快地以自己名义向赵甲出具了5万元借条,5万元现金则当场交到了赵甲手中。同年,赵甲直接向孙丁多次还款共计2.5万元。2019年,赵甲又对上述同一笔借款向孙丁出具5万元借条,钱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孙丁想了想没有收下该借条,仅拍了借条照片,并继续持有钱乙出具的5万元借条。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因碍于情面,孙丁均未要求赵甲、钱乙偿还剩余借款。直到2021年,孙丁要求钱乙还钱。钱乙认为自己虽然出具了借条,但其实际上是帮朋友赵甲借的钱,钱又不是自己用的,赵甲也直接向孙丁还了部分钱款,故不同意偿还。孙丁则认为钱乙向其出具借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双方产生纠纷,孙丁遂将钱乙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剩余2.5万元借款。

【法院裁判】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钱乙向出借人孙丁出具借条,孙丁也已将5万元现金借款交付到与钱乙同行的赵甲手中,能够确认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关于钱乙主张案涉借款应由实际借款人赵甲承担还款责任,钱乙应举证证明赵甲与其之间有委托借款关系,且出借人孙丁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对此情况知悉并同意。钱乙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赵甲还款明细,仅能证明其与赵甲之间有委托借款关系。钱乙虽主张赵甲对实际借款人系明知且同意,但未提交证据佐证,赵甲亦不予认可,故对钱乙的主张不予采信。依法判决被告钱乙向原告赵甲偿还剩余借款2.5万元。

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会出现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形。本案即涉及借名借款法律关系认定及还款责任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签订借款协议的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是谁并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一旦实际使用人不能按时还款,名义借款人就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是以自己名义向银行贷款供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利的,甚至可能涉嫌犯罪,将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但是,若名义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时就说明实际情况并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当事人应充分考虑借名借款的法律风险,如果确定要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应当仔细审查实际用款人的还款能力,并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表明委托关系,否则名义借款人将承担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李沁霖)

责任编辑: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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