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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倒扶不扶?法官用行动来回答!

发布时间:2023-09-18 17:31:12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路遇老人摔倒扶不扶?这个话题曾一度引起社会热议。

近日,在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222省道上,海门法院的三名

法官用实际行动告诉了我们标准答案——必须扶!

9月18日上午8时50分左右,海门法院四甲法庭庭长兰真红、副庭长施俊峰、法官助理魏鹏在上班途中,发现222省道龙鹰公交站道路中央躺着一位老人,下肢被电瓶车压着,手掌痛苦的拍打着地面,不时有车辆从老人身旁绕行而过,情况十分危险。三人果断靠边停车,兰庭长健步跑到老人身边查看情况,魏鹏迅速用手机拍下了事发现场。发现老人戴着头盔,意识较为清晰,除手臂有几处软组织挫伤外,头部无明显外伤。于是,三人先把老人慢慢搀扶到了公交站台,又合力将侧翻的电瓶车挪到路边。或许是惊吓过度,老人坐在长椅上瑟瑟发抖。听见兰庭长拨打120急救电话,老人轻声拒绝,嘴里喃喃的说家中还有老伴需要照顾,自己没什么事。

“大娘您叫什么名字,家住哪里,家里都有什么人啊……”?老人回答说子女都在城区工作,自己是到银行取钱,走到半路想起来忘了带身份证,就在转弯回去时,电瓶车翻倒了。施庭长摸了摸老人的布袋,发现里面有一部手机,最终通过手机联系到了老人的女儿。

考虑到老人的子女不在附近,三人又将老人搀扶到车内,把老人送回了家中。老人的老伴见状感激不已,周围的邻居也纷纷过来探望,都对三名法官称赞有加。

法官现身说法:《民法典》为“扶老”撑腰 近年来,“老人倒地扶不扶、遇见小偷追不追、碰到抢劫管不管、人掉水里救不救”,不时成为社会热点新闻,考验着公众的良知和法度。有时候,施救人并非专业人士,情急之下出于好意去帮助人,可能给受助人造成伤害,如果这时法律要求救助者还要承担责任,难免让人在出手前产生顾虑。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提出了见义勇为者的免责条款,也被称为“好人条款”,是鼓励见义勇为,消除“好人”后顾之忧的基础性法律保障,弘扬相互救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细化了见义勇为的制度规则,进一步在“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问题上亮明态度,坚决防止“和稀泥”,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魏鹏)

责任编辑: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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