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杨东旭 周虹雨)近日,海门法院受理一起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肇事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其他车辆损坏,被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庭审中,为肇事车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指出,肇事车辆提供的保单登记车牌号为桂B*,但在发生事故时,交警部门认定的车牌号却为苏F*,两者不一致,案涉车辆并非该公司承保车辆,不应承担理赔责任。肇事车辆车主却认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就是苏F*,具体为何保单登记车牌为桂B*,其并不清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在保单登记车牌与肇事车辆车牌不一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理赔责任呢?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肇事车辆车主提供的保单中,虽然登记车牌号为桂B*,但其登记的车辆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肇事车辆是完全一致的,可以证明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就是案涉肇事车辆。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理赔责任。
法官说法:在一般人看来,识别车辆唯一性的方法应该就是车牌号。但实际上,车牌号可以变更、可以套牌,并不能准确证明车辆的唯一性。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才是一辆机动车真正难以更换的识别标志,一辆汽车如果连发动机和车架都已经更换了,可以说就成为了一辆与原车完全不同的新车。这也是行驶证及保单上在登记车牌号的同时,还要登记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的原因。该案中,法院认为,虽然保单上登记的车牌号是错误的,但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与肇事车辆完全一致,可以据此认定投保车辆就是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理应谨慎审查投保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的一致性,该案中保险公司可能未尽审查义务,或者是工作人员登记错误,导致保单登记车牌号与车辆实际车牌号不一致,保险公司自身就存在重大过错,法律不能允许保险公司因其存在的过错行为而享有拒赔的权利,特别是在商业三者险,合同收益方实际是因事故遭受损害的第三人的情况下。在该案中,保单登记车牌号错误,到底是肇事车辆车主使用了假的行驶证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还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规避车辆投保地限制而故意登记错误车牌号,抑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错误登记,法院并未进一步审查,因其对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三者险保险责任并无实质影响。现保险公司已就肇事车辆提供虚假行驶证进行投保的情况另案提起诉讼,如果肇事车辆车主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行驶证投保,甚至套牌等违法情况,保险公司仍有权利追究投保人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对投保人进行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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