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王某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王某某家中为缔结婚姻支出彩礼等各项费用数十万元。2021年3月协商退亲,男方要求女方出具欠条,女方不愿出具。2021年6月,女方又与案外人举行订亲仪式并收取高额彩礼。后双方重新决定缔结婚姻,并于2022年元旦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男方以女方毁约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30余万元。女方辩称,男方给予的彩礼为20万元,其余的128800元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不应返还。
【分歧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案涉128800元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与,该款项系男方陆续支付,款项并非一次性给付,应当为恋爱期间的赠与。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涉128800元虽非一次性给付,但是是在结婚仪式前陆续给付。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彩礼的喜庆性,能够证明双方对于该笔彩礼的金额128800元形成了合意,应当认定为彩礼。
【案件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案涉的128800元应当认定为彩礼。理由如下:首先,彩礼与恋爱期间的赠与发生的目的不同。恋爱期间的赠与多是为了联络关系、增进感情,赠与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某些物品,具有自愿性、无偿性、合法性,一般不得请求返还。而彩礼系男方或其家庭成员依据风俗习惯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彩礼一般予以返还。本案中,结合双方的陈述和沟通的经过,争议的128800元属于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女方,具有彩礼的喜庆性,双方对于该笔彩礼128800元的发生形成了合意。其次,彩礼与恋爱期间的赠与发生的给付时间不同。恋爱期间的赠与通常发生在男女双方谈恋爱阶段,有的并未涉及到谈婚论嫁。而彩礼则发生在谈婚论嫁的特殊阶段,一般双方的婚期已经确定。案涉争议的128800元款项系原告在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前陆续给付,发生在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月1日期间,发生在原、被告双方谈婚论嫁阶段,具有彩礼发生时间的典型性。再者,两者款项赠送、接受的主体不同。恋爱期间的赠与的主体通常发生在男女双方之间,或为了取悦对方,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某些物品。彩礼赠送的主体一般为男方或男方家庭成员,且借用男方个人或者家庭的名义,而接受彩礼的主体则对应的是女方家庭或女方个人。本案中的128800元系男方父亲通过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给女方的父亲或爷爷,款项支付和接受的主体也符合彩礼的特征。最后,两者涉及财物的数额或价值不同。恋爱期间的赠与以表情达意、增进感情为主,通常金额不高,自愿赠给对方的财物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而彩礼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经济状况来看,所给付财物的数额或价值一般较大,超出了一般赠与的范围。案涉的128800元系男方父亲陆续支付,一天的转账数额多为从2万元到3万元不等,数额较大,结合本地经济水平来看,已经超过一般赠与的范畴。
综上,原、被告争议的128800元应当认定为彩礼。而就彩礼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盱眙法院 祖恩燕 施静)
责任编辑: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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