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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后补缴已抵扣发票的税款,能否以此抗辩付款请求?

发布时间:2023-09-06 16:06:11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合同经双方确认后,一方已按约履行完毕,合同另一方能否以其未在合同上盖章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涉诉后将已抵扣的发票办理进项转出且补缴税款,能否掩饰之前的抵扣事实,以此否认合同相对方的身份而拒绝付款?这样的“小聪明”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5月期间,常某公司为振某公司承办商超灯箱、楼宇电梯广告项目。双方通过微信对活动执行协议进行了确认,协议载明:“甲方振某公司,乙方常某公司”,同时对具体的广告投放点位、投放时间及广告费用进行了约定,但该协议的甲方处未盖有振某公司公章。后常某公司履行了广告投放义务,振某公司提供其开票资料给常某公司,常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广告费金额向振某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振某公司提供的地址进行邮寄,振某公司签收了该发票并进行了抵扣。后因振某公司未付广告投放费,常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振某公司支付广告投放费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中,振某公司将上述两张已抵扣的发票办理了进项转出并补缴了税款,抗辩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支付费用。

法院审理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常某公司与振某公司签订的活动执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常某公司已履行了广告投放义务,振某公司应依约向原告给付广告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活动执行协议、投放总结、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相印证,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振某公司辩称其并非合同相对方,高港法院认为,首先,活动执行协议上虽未有被告盖章,但协议内容载明:“甲方振某公司”,并对费用、付款时间、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且该协议已通过微信经振某公司确认,协议履行的相关事宜亦是由常某公司工作人员与振某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确认;其次,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在常某公司提出振某公司需在核销时付款,振某公司并未以其非合同相对方为由否认其付款义务;再次,振某公司早已于2021年就已将案涉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结算凭证的性质,振某公司的抵扣行为亦系其对协议履行完毕的自认,振某公司在常某公司诉至法院后办理进项转出且补缴税款的行为,无法否认之前的抵扣事实,综上,振某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此系协议约定,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高港法院判决后,振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合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相对方要“注重信用、恪守诺言、诚实无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合法、诚信、规范经营,维护公平公正、和谐文明的市场交易秩序,是对企业的社会要求。企业经营如果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将会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正如本案中的振某公司企图以“小聪明”来规避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其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也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属于不讲诚信,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顾的恶意抗辩行为。希望通过本案判决,能够警示相关企业,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能够更加规范和诚信。(陈蕾)

责任编辑: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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