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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借房收回难 法院判决:应归还!

发布时间:2023-09-06 16:01:22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哥哥年迈体衰,居无定所,靠租房艰难度日,好心弟弟念及手足之情,无偿借房给哥哥居住。岂料,哥哥病逝后,嫂子竟独占房屋拒还。近日,高港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大李与小李系兄弟关系,大李和张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兄弟俩签订《借房协议》一份,载明:“出借方”系小李,“借方”系大李,因大李年高体弱,目前租住房条件简陋,不利于身体健康,小李出于手足深情,自愿在本地某小区购买精装修两居室住房一套,无偿提供给大李在有生之年居住使用,大李百年之后,其同住亲属、子女应在半年内结清水、电、气、物业等费用,将住房归还给小李,并保证出借房屋原有设备、家具完好。小李在出借方栏签字确认,大李及其配偶张某则在借方栏签字确认。2018年12月,大李因病去世。小李多次找到张某,主张返还房屋,张某却表示,其与大李系共同借房人,应待其百年后再行返还房屋,小李无奈,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房协议中的借房主体究竟是大李一人还是大李和张某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抬头载明的主体与落款签字主体不一致时,应综合考察合同签订的背景及目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双方当事人对权利外观的认知等情况,以确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案涉《借房协议》载明“出借方”为小李,“借方”为大李,虽然大李和张某均在协议落款“借方”签字栏签名,但应当认定实际借方主体为大李一人。

理由如下:一、从《借房协议》的签订背景和目的来看,该协议系小李出于手足深情主动与哥哥大李订立,即小李考虑到大李“年高体弱、租住房条件简陋,不利于身体健康”而将案涉房屋无偿出借,据此,借方应仅指向大李一人。二、从《借房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大李百年之后,其亲属、子女应在半年内结清水、电、气、物业等费用,并将住房归还给小李”,鉴于案涉房屋出借后实际由大李及其妻子张某共同居住,故协议中对“亲属、子女”的约束条款实际系对共同居住人员张某的约束。据此亦可推知,借方仅为大李一人,而张某作为大李亲属,并非借方主体。三、从当事人对协议权利外观的认知来看,张某在庭审中自述,案涉《借房协议》是大李与小李二人当面签订,其只是事后在《借房协议》上签名,故将张某的签名行为视为其作为借方配偶对“结清相关费用并归还住房”这一约束条款的认可和接受更为适宜,而非据此认定张某为共同借方主体。

综上,被告张某作为大李配偶,虽已实际无偿使用案涉房屋达十年之久,但根据《借房协议》,大李去世后,张某理应在半年内将房屋归还给小李,其继续无偿居住使用案涉房屋于法无据,亦是对小李房屋所有权的侵害。另,张某在与大李再婚前,与前夫育有两子,均已成家立业,其搬离案涉房屋后可寻求子女赡养,并不会因此被置于无家可归的危险境地,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案涉房屋,并将该房屋交还给原告小李。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哥哥大李年老后生活陷入困顿,弟弟小李好意购房出借给其无偿居住,用行动诠释了“血浓于水、手足情深”的真谛,应予提倡和褒扬。但大李去世后,嫂子张某拒不还房的行为,无疑伤了小李的心。所谓:善良有尺,忍让亦有度。切莫让亲人做好事,还寒了心。(申丽)

责任编辑: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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