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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中院组织全市基层法院开展集中宣判周活动

发布时间:2023-09-05 18:58:25 来源:中国报道

为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百日行动”,8月24-31日,淮安中院组织全市基层法院开展集中宣判周活动,辖区法院对9起涉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87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九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分别并处五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孙某源、薛某威、薛某权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份至2022年9月份,被告人孙某源、薛某威明知接收、转移系网络诈骗犯罪资金,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或直接操作银行卡、POS机,帮助转移资金。其中,被告人孙某源共接收、转移资金共计800余万元,获利13000元;被告人薛某威共接收、转移资金共计800余万元,获利17000元。2022年3月31日至4月22日、25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源、薛某威使用被告人薛某权提供的三张银行卡 “跑分”,上述三张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共计32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薛某权提供支付密码、验证码以及刷脸验证等配合他人转账,实际获利10000元。【裁判结果】被告人孙某源、薛某威、薛某权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各被告人具有的主犯、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典型意义】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率高、辐射面广、涉案金额大,如本案被告人孙某源涉案金额就高达800万余元。不法分子为顺利将诈骗钱款变现并逃避侦查,会采取在多个非诈骗关联银行卡、账号间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掩饰资金来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犯罪行为,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犯罪行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到为虎作伥、借力作恶的作用,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必须坚决予以依法严惩。在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有相当部分被告人属于无稳定收入的群体,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受到利益蛊惑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对此,广大群众要不断提升自己的守法意识和防诈反诈能力,不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也不通过刷脸认证等方式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

李某某、庄某某诈骗、偷越国境案

【基本案情】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庄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受他人招募偷渡至缅甸加入“龙盛集团”成为组员,负责包装人物、寻找客户、与客户聊天获取信任、向客户推荐平台、诱导投资等工作。

2020年10月下旬,刘某某与他人带领被告人庄某某等人加入缅甸小勐拉的“和盛公司”,成立“玉溪团队”,利用信诺财富、银联金融等虚假投资平台针对境内不特定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团队小组长、庄某某作为团队财务,借助虚假身份、搭建虚假投资理财平台,骗取被害人徐某某313.3万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某、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诈骗境内不特定居民财物,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依法均应当数罪并罚。

结合被告人所具有的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被告人接受他人组织,采取乘车、徒步走山路等方式结伙出境参与电信诈骗,不仅侵犯了国(边)境管理秩序,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更对自身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

境外并非“淘金天堂”,广大群众面对境外打工的高薪诱惑,应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切不可轻信所谓“境外工作轻松月入过万”的说法。

出国务工应当通过合法合规途径进行,轻信他人不但不能走上理想中的“钱”途,有可能会陷入跨境非法组织及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圈套,甚至可能被迫参与到诈骗团伙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触犯国家法律。

罗某某、王某某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8年5月以来,黄某海(绰号“龙王”,另案处理)等人经过预谋,通过大量招募国内人员,组建针对中国国内不特定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

该诈骗集团通过非法搭建虚拟MetaTrader4APP(以下简称MT4)交易平台,租赁上海领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在柬埔寨、缅甸等地,使用虚假信息诱导被害人在平台投资,并人为操控平台,使被害人在平台内严重亏损,诈骗被害人钱财,诈骗犯罪集团内部分为代理组、客服组、技术组、钱庄,代理组负责寻找目标客户,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诱导客户在虚拟交易平台投资,对客户实施诈骗。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等11人加入该诈骗集团,参与多个诈骗平台,分别以小组长、组员身份实施诈骗,参与诈骗金额逾千万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两个平台的小组长,指挥具体诈骗活动,骗取被害人财物800余万元,并对组织管理的组员诈骗总额按比例提成,应认定为主犯,结合其自首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其他被告人认定为从犯,分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

【典型意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猖獗,犯罪手段多样,被骗人员众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该批案件的依法公开宣判,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的决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美好的生活要靠勤劳的双手创造,切莫以身试法参与实施各类诈骗,既害人钱财又害己一生。同时也向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要提高防范意识,拒绝利益诱惑,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集中宣判现场

本次集中宣判的案件,多为跨国实施诈骗的犯罪活动,全市两级法院精心审理、快审快结,从重从严判处刑罚,体现了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高压从严打击态势。同时,对多名向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以及实施其他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的被告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全链条、各环节犯罪活动的从严惩处。(孙祚伟)

责任编辑: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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