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案涉证据,该院依法向其代理人(法律工作者)开具调查令调取案涉所需资料。
某银行工作人员以法律工作者持令调查无明确规定为由拒绝配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法律工作者为诉讼代理人即享有诉讼法意义上的调查权,也是对律师调查权的进一步补充与完善。在经法院审查、调查令背书、法律工作者证照齐全的情况下,银行不应以形式上的身份定义不同而区别对待,拒不配合。法律工作者持令行使调查权应成为工作常态。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提高司法调查效率,法院向该银行发出了司法建议,要求该行在法律工作者持令调查事项上作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积极履行相应的协助配合义务。
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后,该银行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司法建议内容进行研究,及时组织一线工作人员加强法律业务知识学习,对于司法建议中的重要事项将及时向上级银行反馈。并根据后续明确的司法协助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刘青泉)
责任编辑: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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