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见证江苏法院司法守护一江清水的有力实践,探索长江流域司法协同治理的经验,7月31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长江流域中长三角区域水污染的司法协同治理”实证调研团队与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的张弦法官展开了访谈。
图为团队成员访谈 韩舒蕊 摄
“立案难”曾经是长期困扰群众进入诉讼程序维护权益的问题。张弦法官认为,便民利民的立案审理机制对于解决环境资源案件十分重要。从履行法定职责的角度来讲,行政机关在收到举报线索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同时,江苏省内成熟的网上立案、电话立案模式为百姓解决环境案件纠纷提供了便利。如果人们在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管辖区的法院立案,这些法院都会为告知他环资庭的联系方式,以及网上立案的流程。
为应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江苏省中院设立环境资源的专家库,吸纳了水利、林业、渔业等各领域的专家。如果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技术难题,可以直接与相关专家联系。同时,今年7月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这意味着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性队伍得到了进一步扩充,有利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建设。
张弦法官向团队成员介绍,由于水污染的治理周期较长,水体在自净过程中污染浓度会不断的降低,因此法院在个案审理中基本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来确定损害后果。该方案根据排放的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河流敏感的程度、周围的环境因素来计算出一个修复费用,由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缴纳。在行政机关根据专家方案实施修复的过程中,法院和检察院发挥了重要的监督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张弦法官指出,“我们的理念是既要让企业发展,又要让生态环境得到修复。”针对一些滥伐林木的案件、非法捕捞的案件,法院的裁判通常强调生态环境修复,除了经济赔偿之外,企业还可能承担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役代偿的多样化的生态修复责任。除此之外,技改抵扣也是一项平衡生态保护和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如果出现一些化工企业严重污染河流,但无力支付上亿的赔偿款项的情况,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升级、绿色转型来抵扣一部分赔偿。
图为团队成员访谈 包玲玲 摄
流域协同司法治理是多领域、多维度、多利益方的统筹制度安排。通过本次社会实践,团队成员对江苏省流域司法治理的目的、方式、成效等方面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卢蔚怡)
责任编辑: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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