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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探索虚假金融投资“杀猪盘”的综合认定方式——南师学子在行动

发布时间:2023-08-29 21:32:38 来源:中国报道

目前投资型的“杀猪盘”电信诈骗主要以境外电诈为主,在实践当中,这种平台一般都是虚假的链接或者是设置的一个专门的网页,并不可能是独立存在的合法的APP,所以不可能在应用商店搜索到,往往是在受害人报案的时候才会了解到有这么一个链接的存在,等被害人被骗之后再去点击这个平台,已经是不可能再进去或者再拿到数据之类的,一般的被害人只会有一些聊天的截图或者转账的记录,所以在这种时候,等被害人的陈述,和嫌疑人归案的时候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或者是通过银行的转账的流水,尤其是投资理财类的诈骗案件中通过银行卡的流水印证,包括投入和返还的资金,和一些电诈平台上的流水的调取来印证被骗的事实和被骗的具体的金额,实践中也是希望能够有技术能够 把电诈的平台端掉,但是目前实践中办的投资的“杀猪盘”的诈骗,基本都是境外诈骗,境外电诈目前的问题在于无法在境内把这个服务器查处到,得到整个后台数据,所以一般根据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聊天的截图和银行卡流水来印证事实。

所以这种案件目前的处理方法和往常的直接证据的认定不同,是一种综合的认定方法。因为后台数据无法调取,所以无法全面判断,而且犯罪集团分工明确,只有后台数据调到了,才能整个的具体判断犯罪集团中的犯罪事实,但是现在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比较遗憾的地方在于,往往是根据被害人和嫌疑人的供述印证上,才能定案,但是在嫌疑人归案之后,他们也会供述他们还骗了某某某,但是查不到被害人,这些事实都没有办法认定。

有的境外电诈,嫌疑人归案后会详细的供述他们骗了某某某,但是往往公安机关找到相关的受害人,无法核实相关事实,证据也无法认定。但是现在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如果这些人定不了具体的诈骗犯罪事实,有几种诈骗认定的方法,有一个在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查过三十日,或者在一年内多次到境外诈骗窝点的,所以现在有一批境外电诈的案件,没有查证到具体的事实,就会计算嫌疑人在境外诈骗的窝点有没有超过三十日,如果超过三十日的话,就根据电诈意见2也可以以诈骗罪定罪的,在没有具体的诈骗数额时会这样处理。目前诈骗已经不单单是一个数额犯,还有行为犯,以行为来入罪,和盗窃一样,比如盗窃2000元的数额犯以及扒窃,入室盗窃的行为犯,即使没有盗窃具体的数额,但是也是符合司法解释入罪的标准的。

诈骗中境外三十日认定一般是在实在无法查清犯罪数额的时候,退而求其次的使用,在实践中应当优先查清犯罪数额,如果是数额犯,银行流水是重要证据,因为这种电信网络诈骗一般并不是一次性的诈骗,特别是投资型的诈骗,因为投资有资金投入与回报,而被害人一般也不是说一次性投入很多钱进去,在反反复复的投资中,让被害人先投资一小部分,比如说千把块,刚开始的时候会让被害人少赚一些,再慢慢加大投资力度,通过反复的投资,

金额越来越大,然后把资金卡死,也就是“杀猪盘”中的杀猪,金额不再返还,而在这时,被害人报案也只会说自己损失了多少钱,但是对于已经拿到手的钱却避而不谈,这种时候就要有银行流水来印证到底投入多少,返还多少,因为我们在定案的时候是不以返还的金额计算,而是以被害人损失的金额计算,比如说投入50000,返还了3000,那么这个3000元在计算的时候是予以扣除的,只认定47000,银行流水能够全面的认定具体的数额,甚至精确到具体的小数点。

目前最理想的状态是能够找到服务器,将数据截取后进行勘验,这也是在网络犯罪中比较常见的电子技术勘验,但是境外电诈的服务器不在国内,即使在网上进行勘验,第一会引起对方的警觉,第二无法控制这个平台,那么就会面临数据随时改变的情况,这种状况的勘验对于实际的办案的意义不大,因为不能保证勘验的数据是最终的数据,在电子勘验数据的取证规则中也规定,正常情况的平台勘验应当数据断网、封存、拷贝,但是服务器在国外,无法进行断网,数据会改变,这也是电子证据的特殊之处,所以暂时没有特别好的办法把平台的数据调取过来,而且实践中电诈,内部还分帮信,掩隐,将资金转到各类的银行卡中,分为一级卡、二级卡等,将资金来回运转,即使拿到平台的数据,但是平台只是媒介,很可能被害人是直接将资金转入某张银行卡中,也就是说即使是通过平台投资,但是资金有可能转入个人的银行卡中,个人银行经过二级卡、三季卡的流转,最后到首要分子手中,返还时也是从不同的银行卡打回来,所以说平台的数据对于最后数额的认定,只能是投资的金额的认定。

虚假金融投资“杀猪盘”电信诈骗在目前的实践处理中仍然有诸多问题,但是法律与技术的进一步完善也会逐步解决这些问题。(赵梦然)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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