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南京师范大学“长江流域中长三角区域水污染的司法协同治理实证调研团”成员包玲玲、韩舒蕊同学对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的张弦法官进行了访问,近一小时的访谈令整个团队都受益匪浅,不仅对整个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流程有了清晰的认识,而且对江苏省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张弦法官首先介绍了江苏省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9”是指长江南岸江阴市法院、长江北岸如皋市法院、黄海湿地区域东台市法院、太湖流域苏州姑苏区法院、洪泽湖流域盱眙县法院、骆马湖流域宿迁市宿城区法院、灌河流域灌南县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南京市江北新区法院、淮北丘岗区域徐州铁路法院九个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1”是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和不服九个环境资源法庭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
接着,我们针对环境资源审判的配套保障措施进行了一系列的提问。张弦法官表示:在全国范围来看,目前虽然没有一个对外的公共数据平台,但是对内最高院有一个环资审判平台统计了全国环资案件的概况。在江苏省范围内,一方面江苏省高院设立了环境资源的专家库,另外近期出台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规定都在不断扩充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性;另一方面,江苏省建立了良好的内外协作机制,除了法院与法院之间基于长三角一体化保护一个需要会有定期的联络和沟通外,法院、检察院、公安、环保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这些行政机关之间也有一个联动保护的机制。
在审判理论方面,鉴于水污染案件的特殊性,法院会更加倾向于选择生态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在实践中除了经济赔偿之外,还有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役代偿、技改抵扣等多样化针对性的生态修复方式。在具体修复方案的选择上,张法官还向我们介绍了虚拟治理成本,即专家根据排放的污染物的数量、浓度、河流敏感的程度、周围的环境因素来提出修复方案,由行政机关或是专业机构具体实施,法院在其中起关注和监督作用。
张弦法官也指出了现如今水污染治理问题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现有的法律法规较少,许多仍是较为宏观的规定,许多现实的环境问题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审判造成了一定的困难,需要法官综合考虑立法目的并结合相关相似案件的审理思路进行审判;又如现仍缺乏与审判“9+1”机制相配套的检察、公安机制进行衔接,会有碍审判的效率。
在访谈的最后,张弦法官还向本调研团的研究方向给出了几点建议,团队更加明确了后期调研的方向,一方面需要对长江流域水污染的典型案件进行检索和细致系统的分析;另一方面,可以增加环保局、公安局食药环大队等调研对象,对水污染治理有更全方面的认识。(包玲玲)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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